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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试行)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督机构报告成果运用暂行办法(试行)
(青国资委【2005】63号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 为切实运用好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监督机构报告(以下简称《报告》)成果,充分发挥监督机构作用,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监督机构工作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报告》成果运用实行查处分离、信息共享的工作原则。对《报告》中反映的问题按委内职能分工由相关处室负责查处落实;对《报告》中涉及到相关部门的其他信息实行共享。
  第三条 监督机构在提交《报告》的同时,应将《报告》中有关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奖惩、任免建议、企业负责人及其他人员违法、违纪线索等内容节略,形成《报告》节本送市政府国资委监督工作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处)。
  监管处对《报告》进行审核,形成摘要,提出初审建议后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根据委领导意见报市委市政府有关领导或抄送市委市政府有关部门。
  第四条 市委市政府领导和市政府国资委领导对《报告》批示后,监管处应将批示印送监督机构及相关处室,由相关处室根据批示意见处理落实。需查阅《报告》的,经相关处室负责人签批后到监管处查阅。
  第五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评价及任免建议部分,由监管处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并印送企业领导人管理处、业绩考核处。企业领导人管理处需要查阅有关《报告》的,经处室负责人签批后到监管处查阅。
  第六条 《报告》中关于企业负责人及其他违法违纪线索的内容,由监管处报委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委纪委及市有关部门在线索核查中需查阅《报告》和工作底稿的,经委纪委负责人签批后到监管处查阅。
  第七条 有关处室在研究落实市领导和委领导批示过程中,需向有关监督机构了解情况的,由监管处协调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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