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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第二批纳入监管范围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对第二批纳入监管范围的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青国资〔2005〕107号)


各有关监管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现对纳入市国资委监管的部分城市公用、基础设施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监管目的和范围
  为加强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国有资产的监管,优化国有资本结构,促进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市场化、社会化运作,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市地铁公司、公交集团公司纳入市国资委履行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出资人职责企业范围;对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市劳动保障局所属开源集团公司、市政公用局所属海润自来水集团公司、泰能燃气集团公司、热电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及排水管理处(以下简称监管企业),市国资委主要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其国有资产及与资产有关的事。
  二、具体监管意见
  (一)监管方式
  1、根据第46次市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公交集团列为市直企业,由市国资委对市地铁公司、公交集团公司按照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的管理方式,实施监管。
  2、对开源集团公司、海润自来水集团公司、泰能燃气集团公司、热电集团公司、固体废弃物处置有限公司等监管企业,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按照我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对其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国有资产实施监管。
  3、市政公用局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在推进事业改企业的同时,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监管方式进行监管。
  (二)基础管理工作
  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市国资委负责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各监管企业应按照青岛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组织开展。
  (三)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工作
  按照市国资委《关于加强投资监督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国资委[2005]26号)中的规定要求,市国资委负责各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对外投资、合资合作,具体方案由市直企业集团、企业主管部门报市国资委备案或审核批准;需报经市政府批准的,由市国资委向市政府进行专题报告。
  市政公用局所属事业单位,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时,投资的国有资产应界定为“国家资本(或股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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