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
(二○○五年十月八日 青国资法规【2005】9号)
第一条 为使市政府国资委制定规章的程序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和国务院《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及《市政府国资委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规章包括:
(一)报请市政府审核或批准的规章;
(二)市政府国资委制定并发布的关于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范性文件;
(三)市政府国资委机关的内部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符合
宪法、法律的规定,符合国务院、山东省及青岛市政府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
(三)符合市政府国资委的实际,所要解决的问题属于市政府国资委的职责范围。
(四)应当与国务院、山东省和青岛市的有关法规规章协调衔接。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规章制定五年工作规划,由委机关各处(室)在其职责范围内,根据委发展规划所确定的各项基本任务提出规划建议,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协调后,编制规章制定五年工作规划。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由委机关各处(室)于每年10月底前提出计划建议,经政策法规处综合协调后,编制委年度规章制定工作计划。
第六条 提出制订规章建议,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一)现行法律、法规、规章对该项规章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有无规定;
(二)该项规章的调整对象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关系;
(三)该项规章的主要内容;
(四)该项规章的完成时间。
第七条 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经委主任审批后,由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发展需要,经委主任批准后,对规划或计划作适当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