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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三)对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或核准管理;
  (四)组织开展投资效益分析评价,对重大投资项目实施动态监督管理;
  (五)指导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完善投资决策程序。
  第六条 企业是投资的主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年度投资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二)负责投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
  (三)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投资决策程序,并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对外投资;
  (四)开展投资分析;
  (五)对所出资企业和实际控制企业重大投资活动实施监管。
  第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监督机构按有关规定对企业重大投资履行监督职责,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及时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企业投资的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预算管理

  第八条 市管企业应当根据本单位有关投资决策资料和年度投资计划,编制年度投资预算。年度投资预算应对投资项目引起的现金流出量和流入量进行预测,反映预算年度内企业投资总规模、投资类别构成、资金来源和投资回报等情况,反映重点投资项目预计进展情况,做出风险因素评估、获利因素分析和资金筹措等安排。
  第九条 市管企业每年1月25日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本年度投资预算报告。年度投资预算报告的编制范围包括市管企业和市管企业所属企业。
  第十条 市管企业应于季度终了后15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季度简报(第四季度简报与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报告合并报送)。
  第十一条 市管企业应当编制投资预算执行情况年度报告,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年度投资总体情况和年度投资预算执行情况、重点项目进展和投资回报等情况,并与下一年的年度投资预算报告同时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四章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实行核准管理。
  (一)非主业投资项目;
  (二)境外、埠外投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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