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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青国资委【2005】189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企业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投资,是指企业以货币或实物等非货币资产等进行投资的行为,包括:
  (一)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
  (二)设立全资企业、收购兼并、合资合作联营、对所出资企业追加投资等权益性资本投资;
  (三)证券投资、期货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
  (四)以上未列明的其他形式的投资。
  第三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二)符合本市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总体要求;
  (三)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有利于突出主业、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投资规模与企业实力、融资能力相匹配;
  (五)项目预期投资收益一般不低于同行业平均水平;
  (六)符合投资决策程序和管理制度。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单位)(以下简称市管企业)和市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以及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市管企业所属企业)。
  市管企业及其所属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二章 投资监管的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在企业投资中履行出资人职责,重点对企业投资方向、投资决策程序和实施过程进行监督,包括:
  (一)组织研究企业投资导向,指导企业对外经济合作;
  (二)指导企业加强投资计划和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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