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外捐赠的对象
(一)向遭受自然灾害或者国家确认的“老、少、边、穷”等地区以及慈善协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青少年基金会等社会团体或者困难的社会弱势群体和个人提供救济、救助的救济性捐赠。
(二)向教育(指义务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医疗、体育事业和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的公益性捐赠。
(三)除上述捐赠以外,企业出于弘扬人道主义目的或者促进社会发展与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福利事业的捐赠。
企业以营利为目的自办或者与他人共同举办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科学、环境保护等经营实体的,应当作为对外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企业为宣传自身形象、提高企业知名度、推介企业产品进行商务活动所产生的捐赠和赞助性支出(如冠名权等),应当按照销售费用或广告费用进行管理。
五、不得对外捐赠的资产范围
企业生产经营用的固定资产、持有的股权和债权、国家特准储备物资、受托代管财产、已设置担保物权的财产、权属关系不清的财产,或者变质、残损、过期报废的商品物资,不得用于对外捐赠。
六、对外捐赠的管理程序
(一)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应在办理捐赠手续后5日内,将董事会或者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决议、捐赠方案以及发票(收据)等资料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二)对外捐赠资产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经公司董事会或者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并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对外捐赠的请示;
2、公司董事会或者企业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决议;
3、捐赠方案。具体包括:捐赠事由、捐赠对象、捐赠途径、捐赠方式、捐赠责任人、捐赠财产构成及其数额等。
(三)市政府国资委收到企业对外捐赠请示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四)企业应当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核准意见办理资产捐赠交接有关手续。
七、对外捐赠的监督管理及责任追究
(一)企业应当按照本管理规定做好对外捐赠管理工作,未经核准或未按规定程序擅自对外捐赠的,依法追究主要领导人的经济责任。
(二)对以权谋私、假公济私、转移企业资产等违法违纪的捐赠,将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