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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6]140号)


市直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现将《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工作中遇到的有关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反馈。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市属国有企业对外捐赠暂行规定

  为了规范国有企业的对外捐赠行为,促进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加强对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维护所有者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和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有关规定,现将国有企业对外捐赠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提供无偿赞助的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
  二、对外捐赠的含义和途径
  对外捐赠是指企业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置的法人财产(资金、资产)赠送给合法的受赠人,用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联关系的公益事业的行为。
  企业对外捐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以及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组成部门进行。
  三、对外捐赠的原则和要求
  企业对外捐赠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和要求:
  (一)倡导个人捐赠为主的原则。企业应当鼓励经营者和职工积极为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奉献爱心,企业不得将其拥有的财产以个人名义对外捐赠。
  (二)坚持企业捐赠须核准的原则。企业一般不得以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或提供赞助,确需以企业资产对外捐赠或赞助的,须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
  (三)恪守自愿无偿的原则。企业利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对外捐赠后,不得要求受赠方在融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占有其他资源等方面创造便利条件,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导致市场不公平竞争。
  (四)奉行量力而行的原则。企业严重亏损或对外捐赠后影响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和企业职工切身利益的,不得对外捐赠(特殊情况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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