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企业年度决算审计由多家事务所承担的,主审事务所应当对参审事务所审计的相关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进行复核确认,并发表审计意见。
第二十五条 主审事务所对参审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发表的审计意见披露如下:
(一)参审事务所是否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进行重点审计;
(二)参审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意见及信息披露情况;
(三)参审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的合规性;
(四)主审事务所与参审事务所对参审企业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确认结果存在的差异及原因等;
(五)其他需披露的信息。
第六章 工作责任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企业主要负责人、总会计师(主管财务负责人)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负领导责任,企业财务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具体管理责任,企业审计、监察、法律等部门应当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审核与监督责任,企业内部相关部门应负责提供审核与监督工作所需的相关材料;企业对所属子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负组织和监督责任。
第二十七条 企业应当对向中介机构和市政府国资委提供的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相关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完整性承担责任。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或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 企业在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过程中,未履行相关内部审批程序和未取得有效、合法证据,弄虚作假,擅自处置的,市政府国资委责令予以纠正,并对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节严重,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 中介机构及注册会计师在承办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业务过程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弄虚作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情节较轻的,市政府国资委予以警示并记录在案,情节较重的,停止从事企业相关业务。
第三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有关工作人员在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过程中徇私舞弊,造成重大资产损失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应当认真执行本规则规定,按要求做好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