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企业内部审计、监察、法律或其他相关部门对该项资产损失发生原因及处理情况进行审核,提出审核意见;
(三)企业财务部门对核销报告和核销证据材料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须核准事项应由中介机构出具审计报告;
(四)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需由董事会同意;未设立董事会的企业需由经理(厂长)办公会议同意,并形成会议纪要;
(五)按照核准权限,分别报送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国资委核准;
(六)企业根据会议纪要、主管部门批复或市政府国资委批复及相关证据,由企业负责人、总会计师(或主管财务负责人)签字确认后,进行相关资产的账务处理和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
第二十一条 企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备或核准相关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情况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企业年终报备时,应提交主管部门核销批复、企业会议纪要、企业内部核销审批基础材料(含核销资产减值准备的类别、核销资产的清理与追索情况、核销金额与原因、相关合法证据等)、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核准事项应报送主管部门核销申请、企业会议纪要、中介机构出具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计报告(应逐笔逐项附报企业内部核销审批基础材料、资产确认为事实损失的相关合法证据、有关资产损失的责任认定和责任追究情况)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章 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的审计与信息披露
第二十二条 中介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中须对备案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进行审核,并出具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审核说明,作为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的附件进行单独披露。核准事项的资产减值准备核销也应在财务决算审计报告中进行单独披露。
第二十三条 中介机构在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报告及附件中披露的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信息基本内容包括:
(一)企业一个会计年度内按规定申报、经主管部门或市国资委核准核销的资产减值准备情况及随年度财务决算审计提报的需核销减值准备情况;
(二)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证据的充分性与确凿性;
(三)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程序的合规性;
(四)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账务处理的正确性;
(五)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年度决算信息披露的真实性与完整性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