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6]47号)
各市管企业:
为加强市管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根据《青岛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我们制定了《青岛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企业实际,制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流程,认真遵照执行。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资产损失认定依据及核销程序等比照本规则执行。工作中的问题请及时与国资委统计评价处联系。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青岛市市管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市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财务监督,规范企业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行为,促进企业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制度,依据《青岛市市属国有(集体)企业财务决算报告管理办法》(青国资委〔2004〕46号)和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工作,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本规则所称资产减值准备财务核销是指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和市政府国资委有关财务监督规定,对预计可能发生损失的资产,经取得合法、有效证据证明确实发生事实损失,对该项资产进行处置,并对其账面余额和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进行财务核销的工作。
资产减值准备具体包括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和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等。
第四条 本规则所称事实损失是指企业已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有确凿和合法证据表明该项资产的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发生了实质性且不可恢复的灭失,已不能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流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