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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二)公司章程备案
  国有控股或参股公司章程经股东会表决通过后,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将生效的公司章程10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第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公司章程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章程是否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和《监管办法》的规定;
  (二)公司章程的基本原则和总则部分的合法合规性;
  (三)出资人或国有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的体现情况;
  (四)出资人或股东会的法律地位和法定职权的表述;
  (五)公司的宗旨是否符合出资人审定的公司发展和战略规划;
  (六)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或总裁)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职权结构的完整性、定位准确性及相互间权属界限划分的合法合规性;
  (七)董事会会议有关重大问题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监事会职权以及派出监事职责和工作程序;
  (八)依法应当由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或决定的事项。
  第八条 公司章程应当根据《监管办法》、市政府国资委关于重大事项报告有关规定的要求,规定企业重大事项事先报审和事后备案程序。
  第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作为国有独资公司出资人的法律地位表述为:
  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出资人依法行使《公司法》第三十八条所列股东会各项职权。
  涉及市政府国资委对公司章程生效程序的条款表述为:
  (一)国有独资公司表述为:本公司章程由出资人制定或董事会制订报出资人批准后生效,修改时亦同。
  (二)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表述为:本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由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将公司章程草案文本提交市政府国资委审查,并由股东代表、董事负责将市政府国资委的审查意见提交股东会议签署后生效。
  第十条 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程序中,市政府国资委及所出资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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