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涉及《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各项内容发生变化的,所出资企业应当及时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并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或审查。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审核按照下列要求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制定
新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政府国资委制定。其他已设立董事会的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制订并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二)公司章程的修改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出现《
公司法》第
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变化的,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决定或公司董事会的建议,由市政府国资委或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对公司章程进行修改。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公司董事会修改的章程需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三)公司章程的审核
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或修改的公司章程,应在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审核批准,并提交以下书面文件:
1、国有独资公司关于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的请示;
2、公司董事会关于公司章程草案的决议;
3、公司章程草案,修改公司章程还需提供公司原章程;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5、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
市政府国资委对公司章程草案或修改草案进行初审,并于10个工作日内将初审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董事会。公司董事会根据市政府国资委的初审意见修改完善后,将待批的公司章程或章程修正案文本五份和电子版文档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市政府国资委经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发文批复。
第六条 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章程的审查和备案按照下列要求程序进行:
(一)公司章程的审查
所出资企业中国有控股和参股公司将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草案提交股东会表决通过前,由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将公司章程草案提交市政府国资委审查。市政府国资委于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查意见,并由市政府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在公司股东会对公司章程草案进行表决前,通过法定程序将审查意见提交公司股东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