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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6〕153号)


各市管企业:
  现将《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十日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公司章程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规范所出资企业公司章程的制定、修改工作,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监管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监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岛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制定、修改、审核、审查和备案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是指市政府国资委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或授权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定本公司章程以及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制定本公司章程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修改是指市政府国资委或国有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就本公司发生《公司法》第二十五条所涉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当对公司章程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核是指市政府国资委对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制订、修改的章程进行核准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审查是指市政府国资委根据法律、法规或股权控制关系、协议或其他安排,对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修改的公司章程在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进行审查的行为。
  公司章程的备案是指国有控股、参股公司制定或修改的公司章程,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应当符合《公司法》、《监管条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所出资企业中的上市公司,除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制定、修改、审查和备案外,还应当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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