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备案。市政府国资委按照有关规定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核,出具审核意见。中介机构应根据批复和审核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调整。调整后的资金核实表作为审计结果备案表,备案表作为企业进行资产划转和评估的依据。
第十条 期后事项审计。企业自审计基准日到改制批复日期间发生的盈亏情况由原中介机构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意见。市政府国资委对审计结果进行审核确认。
第十一条 对企业因各种原因导致的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评估时效过期或其他需重新确定资产价值的,企业应申请变更基准日。中介机构应进行补充审计,并对变化情况进行说明。市政府国资委根据审计情况调整备案结果。
第三章 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 对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其范围应与企业改制涉及的资产范围一致,防止资产漏审漏评。
第十三条 未进行过清产核资的企业应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已经进行过清产核资的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批复意见,在两年有效期内,证据完备部分的可直接认定为损失;对证据不完备和发生变化的情况需补充和提供证据重新申报。上述清产核资情况和结果应在审计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十四条 对改制基准日前涉及净资产变化的事项原则上应先予以列示和说明,待审查确认后再进行调整;对企业近三年内已作的涉及净资产变化的会计调整事项,中介机构应予以披露,并充分发表审计意见。
第十五条 企业应提报母企业及涉及的子企业近三年经审计确认的财务报表,对企业近三年的重大变化事项,中介机构应重点予以关注和说明。
第十六条 中介机构应对关联企业、关联企业间的交易、担保、抵押、诉讼、或有事项等对企业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予以披露和说明。
第十七条 在报告中对不良资产的认定,应严格按照《
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的要求,逐笔明确认定依据,并进行详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