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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审计报告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审计报告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6〕159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审计报告核准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九日

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改制审计报告
核准备案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改制的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加快推进改制工作,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及国务院国资委关于企业改制相关的政策和法规。
  第三条 企业的分立、合并、调整、重组、撤消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和其他需要进行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事项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工作,中介机构可根据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合并出具审计报告。

第二章 工作程序

  第五条 申请立项。企业改制或调整重组等方案经有关部门批准后,企业应对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进行立项申请,确定清产核资和财务审计范围,同时确定基准日和工作时限。
  第六条 开展工作。企业和中介机构应依据立项确定的基准日、工作时限、清查和审计范围开展工作。企业应积极配合中介机构作好财产清查和财务审计工作;中介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并结合专项审计报告(参考格式)的要求出具审计报告。
  第七条 报告报送。中介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计报告及审计报告附件,并在报告完成后同时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和相关企业。
  第八条 核准。企业改制涉及不良资产核销的,市政府国资委按照《青岛市国有企业不良资产认定核销暂行规定》对企业申报的不良资产进行审核,并根据办公会决议进行核准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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