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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二条 市管国有企业及其子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及时报国资委备案。涉及诉讼或者仲裁的,应当在立案之前或者收到应诉通知、仲裁申请书之日起10日内书面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并备案。
  第十三条 市管国有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十四条 市管国有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的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案情,包括案由、当事人各方、涉案金额、有无担保、主要事实陈述、争议焦点、主要证据和法律文书、是否进行过调解等;
  (二)处理措施和效果;
  (三)案件结果分析预测;
  (四)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相关法律文书。
  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结案后,市管国有企业应当及时将有关情况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
  第十五条 市管国有企业应当建立规范的法律档案管理制度,定期对本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进行统计,并对其发案原因、发案趋势、处理结果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完善防范措施。

第四章 协调

  第十六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标的额超过一亿元人民币或标的额有可能改变国有企业性质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可予以协调。
  第十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履行出资人代表职责;
  (二)依法维护出资人和市管国有企业的合法权益,保障国有资产安全;
  (三)依法维护社会稳定。
  第十八条 报请市政府国资委协调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市管国有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先行组织协调。
  第十九条 市管国有企业报请市政府国资委协调重大法律纠纷案件时,应当提交的文件资料除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案件发生后,企业主要负责人对案件的处理、协调情况;
  (二)案件对企业的影响分析;
  (三)需要市政府国资委协调处理的重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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