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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管国有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一)涉案标的超过3000万元(含3000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案标的占资本或股本总额的10%(含10%)以上的;
  (三)涉及知识产权的案件,权利归属不明或者构成侵权的;
  (四)可能引发群体性诉讼或者系列诉讼的;
  (五)其他涉及出资人和企业重大权益或者市内外具有重大影响的。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市管国有企业做好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处理、备案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市管国有企业应当依法处理法律纠纷案件,加强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和有效防范法律风险的机制。
  第六条 市管国有企业之间发生法律纠纷案件,鼓励双方充分协商解决。
  第七条 企业法律顾问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对与企业经营管理相关的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避免和减少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发生。市管国有企业负责人应当重视企业法律顾问提出的有关防范法律风险的意见或建议,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消除法律风险。

第二章 办理

  第八条 市管国有企业发生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应当由企业法定代表人统一负责处理,企业总法律顾问或者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组织实施或办理,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承办,有关业务机构予以配合。
  第九条 市管国有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加强对法律中介机构选聘工作的管理。
  市管国有企业发生重大法律纠纷案件,需要聘请律师事务所、专利商标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以下简称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代理的,应当履行必要的内部审核程序,具体由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聘用,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第十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指导市管国有企业建立健全选聘法律中介机构的管理制度,向市管国有企业提供法律中介机构备选名单和相关资料,并对法律中介机构的选聘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章 备案

  第十一条 市政府国资委和市管国有企业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实行备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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