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境外发行公司债券、股票和上市等融资活动;
(二)境外企业的设立、产权变动以及境内投资者在境外的并购行为;
(三)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投融资行为;
(四)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
(五)按照规定应审核批准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九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
(一)境外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方负责人人事任免;
(二)按照规定应备案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
第十条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登记、资产统计和资产审计评估等。
第十一条 境外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由境内投资者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第十二条 境外企业发生分立、合并、整体出售、撤资、解散或申请破产时,应进行财产和各项债权、债务的清理,清理后归中方所有的财产及收入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投资者足额收回,同时办理境外国有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境外企业应执行企业年度会计信息报告制度。所出资企业应按规定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境外企业年度会计报表。
第十四条 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及所持境外企业国有产权发生变动时,应按《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要求进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应遵循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标准、程序和方法进行。驻在国(地区)对资产评估有法律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其他事项管理
第十五条 境外投资项目原则上应以企业名义在当地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确需以个人名义持有国有股权或物业产权的,应由境内投资者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后,由境内投资者与境外企业产权持有人按国家规定在境内办理国有资产产权委托协议法律手续,并经境内投资者所在地公证机关公证。同时,应按驻在国(地区)法律程序,及时办理有关产权委托代理声明等法律手续,取得当地法律对该国有资产产权的承认和保护。公证文件(副本)应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