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应坚持规范、安全的原则。
第二章 境外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对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监管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二)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重大事项核准或备案;
(三)依法监督和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活动;
(四)检查监督境外国有资产的运营状况,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和提出建议;
(五)组织部署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各项基础管理工作;
(六)掌握全市境外国有资产的总量、分布和构成;
(七)履行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下简称所出资企业)对所属境外企业国有资产履行下列监管职责:
(一)依据本规定,制定本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初步审定境外企业重大事项,并按规定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备案;
(三)按照职责分工对境外企业中方负责人进行考核;
(四)建立和完善境外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对境外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五)具体组织境外企业开展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资产统计、资产评估等基础管理工作;
(六)履行出资人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境内投资者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对境外企业行使出资者职能。境内投资者应明确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及其工作职责,严禁法定代表人及其他任何人超越权限,对境外企业采用单独联系方式进行管理。
第七条 境外企业的中方负责人是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人,对境外企业占用的国有资产负有安全有效使用和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三章 企业境外国有资产重大事项管理
第八条 下列重大事项,由所出资企业报市政府国资委核准或由市政府国资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必要时报市政府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