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6〕164号)
各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市直有关部门,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国资委制定了《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青岛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境外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管理,维护我市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障企业境外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业境外国有资产,是指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者)向境外及港、澳、台地区投资设立的各类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企业)中属国有的各项资产:
(一)境内投资者向境外投资设立独资、合资、合作企业或购买股票(或股权)等以及境外企业在境外再出资形成的资本及其权益;
(二)在境外以个人名义持有的国有股权及物业产权等;
(三)境外企业中国有无形资产;
(四)境外企业依法接受的赠予、赞助和经依法判决、裁决而取得的国有资产;
(五)境外其他国有资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