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按规定程序对外担保或审批担保的;
(二)未按规定程序进行登记或报告的;
(三)隐瞒企业信息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疏于审查或对担保项目跟踪、监管不力的;
(五)出现担保风险不及时报告的;
(六)承担连带责任后不主动采取措施降低风险的;
(七)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担保行为。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对上市公司担保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国资委监管的集体企业担保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
企 业 担 保 事 项 登 计 表
企业主管部门: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单位:万元
担保人
| | 总资产
| | 总负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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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产负债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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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资产
| | 累计担保额
| | 累计担保额占总资产的比例
| | 是否集团内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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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被担保人
| 担保权人
| 担保事项
| 担保形式
| 担保数额
| 该单项担保额占总资产比例
| 担保期限
| 有无反担保
| 被担保人
履约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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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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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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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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