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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做好《担保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
  市政府国资委将及时对《担保办法》进行宣传和培训,各单位各部门也要做好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利用各种形式宣传《担保办法》,推动《担保办法》的贯彻实施。
  五、积极清理原有担保
  积极清理本办法出台以前形成的担保,已到期的担保要及时解除协议约定,未到期的担保要按规定实施登记。

  附:1.企业担保事项登记表
  2.担保事项登记应附材料

二○○六年十一月二日

青岛市市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规范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担保行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管国有企业”)。
  第三条 市政府国资委负责市管国有企业担保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市管国有企业以担保人名义与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以下简称被担保人)不履行债务时,担保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承担责任的经济行为。
  第五条 担保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审慎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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