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开展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8〕11号)
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根据《
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国务院国资发产权2004[315])和《关于开展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工作的通知》(鲁国资产权[2008]4号)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现就做好2007年度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检查(以下简称年度检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检查的范围
凡在2007年12月31日前已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由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以及按照《关于印发〈青岛市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办理规则〉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5]18号)规定符合产权登记范围的企业(以下均简称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应按规定进行年度检查工作。
二、检查的组织实施
(一)2007年度检查工作采取各单位自查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企业申报的各项数据以2007年12月31日为基准期。所出资企业要以2007年度审计后的会计报告数为基础,指定专门人员认真核对企业最近一次产权登记数据等基本情况。
(二)市直单位应在完成所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产权登记自查工作的基础上,汇总填写产权登记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一)、企业国有资产占有状况情况表(见附件二)、企业长期投资情况表(见附件三)。市直单位应于4月15日前,将以上表格并附各企业2007年度审计报告(复印件应加盖公章),收集整理后报至青岛产权交易所。
(三)各区(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所辖区(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工作,负责组织所辖区(市)属企业填写以上所列调查表,将所辖区(市)的企业统计表格审核并备份后,于4月15日前报至青岛产权交易所。
(四)市国资委将组织产权登记检查小组,对所出资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的产权登记情况进行抽查,抽查时间安排和企业名单将另行通知。
三、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占有国有资产的企业是否办理了企业国有资产占有产权登记,并换发了新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
(二)企业因改制、划转、解散等原因引起企业名称、组织形式、级次、国有资本额以及出资人发生变动,申办企业国有资产变动、注销产权登记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