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本市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房地资计[2004]166号)
各区(县)房地局、住宅局 :
现将《本市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
本市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改善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水平,提高居住环境质量,本市用三年时间对部分旧住房进行综合整治。根据《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安[2003]208号)精神,为加强本市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本市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工程的资金筹集按照“三个一点”即市里出一点、各区政府出一点、居民出一点的办法。其中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从住宅建设配套费历年使用的结存资金中落实综合整治项目预算的30%资金,作为补贴旧小区综合整治的专项资金,区政府负责落实其余70%的整治资金。
二、使用范围
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主要包括:房屋维修、小区街坊内公共设施和环境绿化整治以及历史建筑与街区保留性房屋的整治与改造。
三、组织实施
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是本市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的主管部门。旧小区综合整治的专项资金的使用根据各区县房地局编制上报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项目计划和相关文件资料(项目的综合整治方案和工程预算),经市房地资源局汇总和综合平衡后编制、分批下达《上海市旧小区综合整治资金使用计划》,并报市建委备案。
四、资金的使用程序
各区县房地局根据批准项目计划,将区筹资金上缴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专户,然后按月提出用款申请,经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审核后连同市筹资金按进度拨付。
五、资金审计结算和计划项目调整销项
旧小区房屋综合整治工程资金结算按照《本市房屋综合整治实施意见》(沪房地资安[2003]208号)、《房屋综合整治竣工验收和结算办法》(沪房地资修[2003]494号)、《关于做好房屋综合整治专项资金核算的通知》(沪房地资金[2003]23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