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印发《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住质[2002]048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有关住宅建设监理单位:
为贯彻落实《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的精神,加强住宅建设监理工作,现将《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四月二日
上海市住宅建设监理督导队工作管理办法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质量管理,深入开展新建住宅创"无渗漏"工作,促进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认真、负责地履行住宅建设监理职责,根据市府(99)第70号令《
上海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和市局《关于对住宅建设监理单位进行督导的通知》,制定本管理办法。
2、实施住宅建设监理督导工作,是在实行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后,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建设质量,在住宅建设监理单位实行准入制的同时,所采取的一项加强服务和监控力度的措施。
3、上海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是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上海市建筑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的管理工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全市的新建住宅建设监理的督导工作,上海市住宅发展局质量管理处是新建住宅建设监理督导的组织、管理和协调部门。
二、督导内容
1、按资质许可范围或者进沪承接监理业务许可范围,从事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无转让或挂靠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2、通过招标投标方式承接住宅建设监理业务;
3、现场管理制度健全、质量措施落实,资料真实完整,监理月报正常;
4、无与被监理的住宅建设工程的承包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住宅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情况;
5、现场监理人员须取得资质证书、上岗证或者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现场常驻监理人员落实。监理工程师不得同时在其他监理单位执业或兼职,或者以个人名义承接住宅建设工程监理业务;
6、对居民投诉存在较多住宅质量通病或严重的住宅质量问题的住宅工程,追查核实失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