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统计局、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住宅竣工验收统计标准的通知
(沪住科[1995]95号 1995年6月30日)
各区县、委办局和中央在沪单位:
为了适应住宅多渠道投资、多形式开发、大规模建设的需要,保证竣工住宅的质量、使用功能达到要求及统计数字的准确,根据国家统计局和建设部的有关规定,现就本市住宅竣工验收统计标准规定如下:
一、单体竣工住宅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住宅主体工程和室外总体必须按照设计要求全部建成,在质量上要确保结构安全和满足使用功能,同时必须由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和房屋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验收合格。
(二)住宅竣工交付必须通过市、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竣工交付条件组织验收。其验收的标准是:
1.上水通。所建住宅的生活用水必须纳入城乡自来水管网。凡使用临时施工用水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使用深井水的住宅,均不得上报竣工交付;
2.下水道。所建住宅雨、污水必须纳入永久性城乡雨、污水管网排放系统。如近期暂有困难的,必须具有经市有关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市政专业规划和限期完成的实施计划,同时要落实过渡方案和措施。凡未纳入城乡雨、污水排放系统,又不落实经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过渡措施或随意排放的住宅,不得上报竣工交付;
3.电通。所建住宅用电必须根据供电部门的方案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凡使用临时施工用电或不符合供电要求的住宅,均不得上报竣工交付;
4.路通。所建住宅必须做到与外界交通干道有直达的道路相连,具备行车和行人条件。凡新建住宅与交通干道无相连道路的,不得上报竣工交付;
5.周围场地清。所建住宅用地范围周围必须做到场清地平,与还在施工的工地之间应有明显有效的隔离,以保证入住居民的出入安全。凡住宅周围有建筑垃圾及堆放物,影响入住居民出入的,不得上报竣工交付;
二、新建居住区的住宅除了单体达到上述验收标准外,还必须遵循"谁征地、谁开发、谁配套"的原则,按照规划要求,配建满足基本生活需求的公建设施,其中:
1.商业网点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建商业网点。建成住宅1.5万平方米,必须配有商业网点一处。
2.教育设施。必须按规划要求配建托儿所、幼儿园、小学和中学等教育设施,建成住宅15万平方米,必须配有托儿所、幼儿园各一所。建成住宅30万平方米,必须配有中学、小学各一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