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族宗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接收后出售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同意市民族宗教委等三部门关于本市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接收后出售等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批复
(沪府[2002]60号)


市民族宗教委、市财政局、市房地资源局:
  沪民宗字[2002]第9号悉。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关于本市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接收后出售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请按此组织实施。
  特此批复。

二〇〇二年六月十二日

  附件:
关于本市接收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和
接收后出售等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满足居民购买本市宗教团体独用成套职工住宅的要求,经市政府有关部门研究,由政府接收本市宗教团体独用成套住宅,然后作为公有住房按规定向居民出售。具体意见如下:
  一、关于接收宗教房产的产权
  市房地资源局代市政府接收宗教房产独用成套职工住宅建筑面积约10.5万平方米,接收后产权性质为直管公房,再由市房地资源局授权区房地集团公司向居民出售。
  二、关于接收的补偿
  接收宗教房产后,政府对宗教团体作一次性补偿,合计补偿金额7870万元。市里负责 一次性筹措3330万元,其余部分由有关区负责筹措。各有关区筹措的资金额按区占市的筹措比例确定。各有关区筹措的资金在出售直管公有住房净售房款帐户中列支,净售房款帐户资金不足或无余额的,由各有关区政府负责拨付。上述筹措的资金直接拨付至市宗教行政管 理部门,由市宗教管理部门按接收宗教房产的明细表(另附)所列资金额支付给相关宗教团 体。
  三、关于接收宗教团体房产的登记
  对接收的上述宗教房产约10.5万平方米中已经确权的,接收后暂不办理变更登记。其中,建筑面积2.3余万平方米尚未初始登记的,需进一步明晰产权,办理初始登记。初始登记的费用免交,初始登记完成后与已经确权的一并接收。
  四、关于接收宗教房产后的公有住房出售
  双方签订接收协议,补偿资金到位后,各有关区房地集团公司即对接收的住房进行分户面积勘丈,并按1999年本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直接向居民出售或委托物业公司向居民出售,出售后直接为购房人办理房地产权证。按1999年本市出售公有住房方案的住房出售截止日期为2003年6月30日。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