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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7)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对符合条件提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拒不办理的;
  (2)对符合条件提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超过规定审核期限:或违反程序仓促办理的;
  (3)对举报或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4)其他需追究的违法行为。
  (二)应当从重追究的行为
  1、因吃请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等造成行政执法有过错的;
  2、拒不执行上级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3、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的行为
  1、主动发现承认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责任的划分
  (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承办人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失职渎职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未如实报告、弄虚作假或疏忽大意致使审批人员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执法中需经有关领导批准的行为而未报批,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检查结束或案件调查终结后,未经领导核审而发放许可证的或自行结案的,追究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二)暂扣《行政执法证》。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三)情节严重的或二次暂扣《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或并处。
  七、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凡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市住宅局报告:
  (二)市住宅局会同区住宅局调查确认事实:
  (三)经市住宅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八、以上意见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表(一)行政许可部分 (略)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表(二)行政处罚部分 (略)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汇总表  (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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