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其他违法行为造成不良后果的。
2、未履行法定职责的
(1)对符合条件提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拒不办理的;
(2)对符合条件提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超过规定审核期限:或违反程序仓促办理的;
(3)对举报或发现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不予处理的;
(4)其他需追究的违法行为。
(二)应当从重追究的行为
1、因吃请受贿、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打击报复等造成行政执法有过错的;
2、拒不执行上级纠正违法具体行政行为的决定的:
3、执法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可以从轻或免予追究的行为
1、主动发现承认违法行为并及时纠正的;
2、违法行为情节轻微、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责任的划分
(一)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承办人不履行或逾期履行,或隐匿不办失职渎职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二)由于承办人未如实报告、弄虚作假或疏忽大意致使审批人员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三)执法中需经有关领导批准的行为而未报批,追究承办人的责任;
(四)检查结束或案件调查终结后,未经领导核审而发放许可证的或自行结案的,追究办案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六、责任追究的形式
(一)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
(二)暂扣《行政执法证》。时间为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
(三)情节严重的或二次暂扣《行政执法证》,取消执法资格;
(四)通报批评:
(五)建议相关单位给予政纪处分,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各项可以单处或并处。
七、追究责任的程序
(一)凡有第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执法部门应及时向市住宅局报告:
(二)市住宅局会同区住宅局调查确认事实:
(三)经市住宅局局长批准后执行。
八、以上意见将于2002年10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市局政策法规处反馈。
附件:1、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表(一)行政许可部分 (略)
2、行政执法监督检查表(二)行政处罚部分 (略)
3、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汇总表 (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