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工作的意见
(沪住法[2002]157号 2002年9月10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为了进一步提高住宅交付使用管理水平,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力度,现根据《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 (沪府发[1995]21号令),《关于印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行政执法暂行规定)的通知》 (沪住科[1999]165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住质[2002]106号),提出执法监督检查意见:
一、由市局政策法规处牵头会同监察室、质量管理处和部分区县执法人员每半年对区 (县)住宅局(署)的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管理工作进行执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采取听取汇报、察看基地、询问居民等方式进行。
二、根据各区(县)住宅局(署)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面积,按照不少于10%的比例进行抽查。
三、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方面:
(一)许可审批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二)许可审批标准掌握是否统一;
(三)许可审批程序是否合法;
(四)行政处罚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掌握是否恰当;
(六)行政处罚立卷是否及时;
(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是否规范;
(八)其他需要执法监督的事项。
同时应对各区(县)住宅局(署)每季度行政执法统计报表上交的及时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
四、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在执法监督过程中,如发现行政执法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将对其进行责任追究。
(一)应予追究的行为
1、执法行为不当的
(1)对不符合条件的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予以同意并核发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
(2)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发放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
(3)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4)专职受理人员在资料没有齐全时受理的;
(5)现场踏勘人员弄虚作假,现场踏勘记录不真实的;
(6)负责人员强令下属审批发放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