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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沉降检测。竣工后第一年内每隔3个月必须检测一次,以后每隔6个月必须检测一次,直至沉降相对稳定为止。

  沉降检测结果异常的,建设单位或责任单位必须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尚未销售和交付使用的,必须在采取加固补强措施取得明显效果后,方可销售、交付使用。

  六、住宅工程必须合理控制施工工期。

  招投标文件和施工合同应当参照定额工期确定合理工期。施工期间必须按合理工期组织施工,因任意压缩工期而造成质量问题的,由责任单位负责。

  七、住宅工程必须加强工程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的使用管理。

  住宅工程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必须有出厂合格证,必须按规定实行准用管理和见证取样制度。严禁将不合格产品用于工程。

  八、住宅工程必须强化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责任及政府的质量监督管理。

  住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谁开发建设、谁负责的原则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建材供应等单位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等要求对住宅工程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加强住宅工程建设的监督检查,应当将工程建设规范标准的执行情况、工程建设各方主体质量责任的履行情况作为监督检查的重点。未达合格标准的住宅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九、鼓励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创建优质住宅。

  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的综合考评、年检,住宅工程质量必须列为考核的重要内容。

  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申请资质升级时,资质管理部门必须将申请单位承接的住宅工程质量业绩作为升级审核的必备条件。

  在本市各类建设工程质量评优中,住宅工程必须占一定的比例,并大力开展用户满意住宅工程的评选活动。

  十、住宅工程质量问题的投诉必须认真处理。

  住宅竣工交付使用后发生工程质量投诉的,建设单位必须负责解决质量问题。给购房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先行负责赔偿,再向直接责任单位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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