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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上海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提高本市住宅工程质量的若干暂行规定
(沪建建[99]第0037号)


各区(县)建委(建设局)、有关局(集团、总公司)、外省市沪办建管处、各开发企业(住宅建设单位)、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

  随着住宅的商品化,人们对住宅质量的需求不断提高,住宅工程质量已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为进一步提高住宅工程质量,有针对性地解决本市住宅工程的不均匀沉降、倾斜开裂、屋面渗漏等突出的质量问题,力争短时间内使本市新建住宅工程质量有切实的改观。经研究,现就强化当前住宅工程的质量管理和建设各方的质量责任,特作以下规定:

  一、住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发包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参加投标的单位必须符合规定条件。

  1、在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过程中,必须维护平等合理的竞争,制止不公正招标和不合理压价。中标价必须在市招投标管理部门发布的合理范围内。

  经公开招标或邀请招标确定的勘察、设计、施工单位,建设单位不得任意更换。

  2、高层住宅及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多层住宅的勘察,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勘察单位承接。

  3、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甲级或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承接。设计业务严禁转包。

  4、住宅小区的设计业务由2家以上(含2家)设计单位同时承接时,应当确定其中1家设计单位为总负责单位。

  5、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二级以上(含二级)的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并由注册结构工程师负责结构设计。其中总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工程的设计,必须由一级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6、住宅工程的施工承包必须由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的本市施工企业或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外地进沪施工企业承接。施工业务严禁转包。

  7、总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必须发包给取得ISO9000标准认证证书的二级以上(含二级)资质的施工企业。

  二、住宅工程必须委托设计监理和施工监理。

  建设单位未委托设计监理的,不得进行施工招投标;未委托施工监理的,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总建筑面积5万平米以上住宅小区的施工监理必须由甲级资质的监理单位承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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