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上海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关于废止和宣布失效一批局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1年1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31日)废止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住财[2000]113号 2000年5月23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各有关单位:
经过多年的努力,上海住宅建设的配套矛盾已明显缓解,住宅整体质量水平正不断提高。为认真贯彻市建委关于加强建设系统资金管理的精神,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肃经济纪律,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专门帐户,实行专款专用。
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必须分别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不得挪用、截留、转移。专户帐号须报上海市住宅发展局(以下简称市住宅局)备案,余额必须定期报市住宅局。
二、严格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投标。
凡使用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发包、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都应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进行招标。
三、实行投资监理制度,规范资金运作。
由市住宅局安排的配套工程费或专项资金,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配套工程项目或专项建设项目,由市住宅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监理;浦东、崇明等区、县自筹自用配套工程费,总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配套工程项目,由辖管区、县住宅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投资监理。
四、进行独立会计核算,按期编制、报送有关报表。
市住宅局统一筹措的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安排的工程,有关区住宅局和建设单位必须单独进行会计核算,并应按照要求,定期编制各类资金财务报表、资金使用分析报表和工作量分析报表,报市住宅局;自筹自用配套工程费安排的项目的有关报表,有关建设单位须报辖管的市或区、县住宅局。
五、严格执行财务决算制度,按规定做好资产的交接和节余资金的上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