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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修订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通知

  (四)多层住宅不设水箱,由集中泵站供水。有条件的可添设净水处理装置。
  (五)各种工程管线应配套齐全、敷设地下,并进行管网综合设计,做到合理安排,一次建成,便于维修管理。
  (六)统一设计安排空调户外风机位置,妥善处理好隐蔽性和冷凝水排放问题,做到既整齐、安全,又不影响建筑外观。
  (七)住宅平面布置应做到三明(厅、厨房、卫生间),厨房面积不小于5M2,卫生间面积不小于4M2。厨房间应分别设置脱排油烟机烟道与热水淋浴器排气道。
  (八)主阳台净深度不小于1.4米,有晒(晾)衣设施,但不得设置球门架。阳台封闭按统一规格实施。
  (九)采用新墙体材料。选用塑钢窗、彩板钢窗或铝合金窗。上下水管采用PVC管。水、煤、电表具应按照各专业部门的要求安装,并推广室外智能化系统计量。室内水、电管线应暗敷。
  (十)实行住宅工程初装饰竣工验收办法和"菜单式"住宅二次装饰设计方法,并建造样板间供住户选择,统一组织施工。
  (十一)除局部根据建筑设计效果的需要外,住宅建筑物外墙应采用建筑外墙涂料进行粉刷,且每五年必须重新粉刷一遍。
  (十二)居住区内道路设计应符合残疾人无障碍通行的规定。
  (十三)倡导建立居住区的住宅智能化系统,包括安全报警系统、通讯自动化系统、煤气防泄漏报警保护装置,物业管理智能化系统等等。
  (十四)为提高绿地效益,新建居住区住宅楼底层提倡不设宅间小院,但应增设防盗设施。
  (十五)新建居住区在配置环卫设施时,有条件的应设置生活垃圾压缩收集站,提倡实行垃圾分类收集。
  四、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的组织管理
  (一)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要发挥市、区两个积极性,市、区结合,开展有关工作。
  (二)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由市委常委、副市长韩正任组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吴念祖、市建委副主任皋玉凤、市住宅发展局局长王文忠任副组长,市建委、市计委、市经委、市住宅发展局、市规划局、市财政局、市房地局、公用局、市市政工程局、市电力工业局、市园林局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有关区的分管区长为成员。
  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住宅发展局,由市住宅发展局副局长毛佳樑任办公室主任,市建委房地产处处长沈正超任副主任。各示范居住区应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
  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落实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对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工作的意见,对示范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等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制定、修改有关指标,组织专家对示范居住区的阶段性工作进行评定,并根据有关评价指标,组织专家对居住区或街坊进行综合评价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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