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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修订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修订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通知
(沪府[1999]9号 1998年12月30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人民政府同意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修订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1997年3月《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建委、市住宅发展局拟订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通知》(沪府[1997]15号)即行废止。


  为推动住宅建设整体质量的提高和住宅产业的现代化,推动社会化建房、供房新机制的形成,按照市委、市政府提出的"不断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的要求,修订、形成本纲要。
  一、示范居住区的定位
  按照大众性、超前性、科学性和示范性的要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运用政府保障行为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开发机制,集中建设经济适用房,以体现大众化;示范居住区的规划、设计、建设标准在现行标准的基础上,适应跨世纪的需求、以体现其超前性;充分推广、采用各种成熟的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以体现其科学性;示范居住区在规划、设计、环境、质量、公共服务设施、开发机制、物业管理等多方面具有的导向作用,以体现其示范性。
  二、示范居住区的示范内容和要求
  (一)规划设计。按照人文与自然谐调共存、生产与生活综合开发、物质需求与精神需求相结合、交通便捷的总体要求,进行示范区的规划设计,体现其舒适、方便、优美、安全的特点。
  规划设计方案必须采用招投标方式,邀请国内外著名设计院参与方案的竞选,经专家评审后确定。
  (二)建筑设计。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经济、适用、美观"原则,努力达到功能齐全、布局合理、形态新颖、色彩和谐、空间丰富的目标。继承和引进国内外新的设计理念和方法,争取在采用大开间结构、灵活平面布置、提高住房使用功能、丰富建筑外型等方面有新的突破。
  建筑设计方案应通过招投标方式,邀请有一级资质或相当于一级资质的设计单位参与方案的竞选,通过评审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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