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统一审核发证程序和要求
(一)现场踏勘该基地符合条件后,执法人员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综合验收意见表》(以下简称《验收意见表》)后,报部门负责人初审,并最终由分管领导审核后发放《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从受理到审核发证时限为15个工作日。
(二)《验收意见表》上的基地编码、基地名称、地址、建设单位、验收项目、门牌号、幢号、面积、验收情况等统一使用电脑打印。在经办人意见栏目中,应使用统一的规范语言。
(三)根据
《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条第二款关于"经审核合格的新建住宅,由审核机关按幢颁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规定,审核机关应当按照一幢住宅发放一张《许可证》,一张《许可证》不得允许二幢以上的住宅投入使用。
五、规范档案管理
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完成后,应及时将有关文件和材料按规定要求归档。
(一)归档材料及装订顺序如下:
1.许可证;
2.验收意见表;
3.现场踏勘表;
4.限期整改通知书;
5.受理通知书;
6.送达回执;
7.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
8.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
9.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10.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
11.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
12.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
13.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的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
14.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5.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16.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
17.有电梯的项目电梯安全证明;
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理交付使用申请后,如因各种原因而不发放《许可证》,也应将有关材料作为档案收集保存。
(二)下列一些材料必须使用全市统一样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