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公安门牌编号及高层住宅项目的消防验收证明;
10.有电梯的项目须提供电梯安全证明;
11.新建住宅质量保证书及新建住宅使用说明书;
12.房屋建筑面积测估书;
(四)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在初审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齐备且准确无误后,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受理通知书》(以下简称《受理通知书》),签收人、送达人分别签名和填写日期。对材料不齐全退回的,由住宅建设单位补齐后重新提出申请;对按照管理权限不属本管理部门审核的,应告知其有管理权限的部门地址和电话。
三、统一现场踏勘程序和要求
(一)市住宅发展局组织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市住宅发展局执法人员会同该项目所在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执法人员到现场踏勘后予以审核;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组织审核的住宅项目由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执法人员会同市住宅发展局执法人员现场踏勘后予以审核。
(二)在发出《受理通知书》后,执法人员应当到现场进行踏勘。在现场踏勘前,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住宅建设单位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现场踏勘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现场踏勘必须有2名持有《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同时检查,查看该基地是否具备
《交付使用管理办法》第
十一条的七条要求,基地条件是否与住宅建设单位提供的材料相符,并拍照留作证据。拍照内容应包含以下几方面:
1.小区大门;
2.小区内的街坊道路、路灯;
3.小区围墙、与施工场地的隔离设施;
4.部分住宅整体立面;
5.水、电、市话等配套设施箱;
6.全气化地区煤气室外镶接处。
(四)执法人员现场踏勘后,应当场填写《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现场踏勘记录表》(以下简称《现场踏勘表》),并与住宅建设单位项目联系人分别签字和填写日期。
(五)现场踏勘后若发现该基地不符合
《交付使用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住宅建设单位发出《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申请审核限期整改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整改通知书》)。经住宅建设单位整改合格后,执法人员应再次到现场踏勘检查基地符合条件后,再办理相应的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