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沪住质[2002]106号)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署):
《
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实施六年来,对规范住宅建设单位的行为,确保入住居民的基本生活条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的审核发证工作由市住宅发展局负责并具体实施,区、县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受市住宅局委托,负责本区、县部分新建住宅的交付使用审核工作。为进一步加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工作的管理力度、规范执法程序,经研究决定,对全市交付使用审核发证工作的有关事项作进一步统一、明确。现将有关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法纪律
严格的执法纪律是树立全市交付使用"窗口"形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保证。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应当认真贯彻执行沪住工(1996)第102号文中"四不准一坚持"的要求,严格自觉遵守执法纪律。
二、统一受理程序和要求
(一)建立统一的受理制度,必须由专人负责受理,对提交的材料认真审核和核对。
(二)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住宅新开工登记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向其送交《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审核申请告知书》,并做好送达回执。
(三)住宅建设单位在办理新建住宅交付使用审核申请手续时,须填写住宅交付使用申请表(申请单位盖章)和基地编码。同时,住宅建设管理部门应要求其提交下列文件和资料:
1.项目纳入本市住宅建设的投资(或立项批复)、施工、竣工配套计划;
2.建设用地批准书或土地批租合同或土地出让合同;
3.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筑工程项目表;
4.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有的总平面图;
5.住宅配套费缴纳证明或项目包干批复或免缴证明;
6.自来水、供电、市话、雨水污水排放配套验收合格证明;实行全气化地区的住宅项目须有燃气配套验收合格证明;
7.住宅项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
8.住宅项目规划批准应建公建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