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市管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实行备案管理的通知
(青国资委〔2007〕30号)
各市管企业:
根据《
青岛市市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青国资委[2005]189号,以下简称《办法》)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投资管理规范企业投资行为的通知》(青国资委[2006]53号)的要求,企业作为投资活动的主体,应严格按程序实施投资决策、组织投资活动;为此,必须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和工作机制。参照国务院国资委的有关做法,市国资委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要求,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实行备案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管企业要根据《办法》的精神和本通知的具体要求,对企业现有的投资管理制度进一步修订、完善,明确投资决策程序和相应的管理机构,健全投资管理工作机制。
二、针对企业投资决策程序与管理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市国资委将及时与企业进行沟通并给予指导。企业根据市国资委的意见进行修改完善,按程序经董事会(或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三、各企业的投资管理制度应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企业内部投资管理机构的名称、管理构架以及相应职责、权限;
2.企业投资活动所遵循的原则;
3.企业投资活动的决策程序;
4.投资的计划、预算管理;
5.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和论证工作的管理;
6.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中的招投标管理、工程建设监督管理体系与实施过程的管理;
7.股权投资、股权收购和合资合作联营项目实施与过程的管理;
8.投资风险管理,重点是法律、财务等方面的风险防范和其他可能出现问题的处理预案管理;
9.所属企业(包括市管企业直接出资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和有实际控制权的其他企业)投资活动的管理;
10.责任追究制度。
企业还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逐步推进项目后评价管理制度和工作体系的建设。
四、各企业应于4月17日前向市国资委提交投资管理制度草案,市国资委在10个工作日内反馈修改意见;企业对办法进行修改完善,经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后,于5月31日前正式报市国资委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