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第三批监管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通知
(青国资统评〔2007〕2号)
各有关单位:
为了摸清市属国有(集体)企业“家底”,核实有关企业资产存量和质量,根据《青岛市国有(集体)企业清产核资工作方案》(青政办字〔2004〕65号,以下简称《方案》)的要求,从2005年1月起,市政府国资委对第一、二批监管企业开展了清产核资工作。根据《
青岛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第三批监管企业的通知》(青国资委〔2006〕183号)的要求,计划用八个月的时间组织开展第三批监管企业(名单见附件)清产核资工作。为确保清产核资工作顺利进行,第三批监管企业要按照《方案》要求开展清产核资工作,在时间安排及工作要求方面做以下具体规定:
一、清产核资基准日:2006年12月31日
二、工作安排
本次清产核资工作具体分以下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及培训阶段(2007年3月1日至31日)。对第三批监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工作动员和部署,落实清产核资工作任务,并举办第四期清产核资工作培训班,对企业进行业务培训。
(二)组织实施阶段(2007年4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对第三批监管企业进行清产核资,完成帐务清理、资产清查、损失认定、报表编制、结果申报及中介机构专项审计等主要工作任务。
(三)批复认定阶段(2007年7月1日至9月30日)。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及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并对资产损失结果进行批复。
(四)后续管理阶段(2007年10月1日至11月30日)。对企业资产损失处理及问题事项整改进行监控,对后续事项处理结果实施备案管理。
三、时间要求
(一)2007年3月31日前,第三批监管企业要成立各自的清产核资组织机构,安排专门人员负责清产核资工作的组织实施,并制定出《企业清产核资工作实施方案》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2007年5月31日前,各有关企业完成帐务清理、资产清查等工作,上报资产清查情况。
(三)2007年6月30日前,有关中介机构完成对企业的专项审计和有关损溢的经济鉴证工作,出具清产核资工作结果报告。企业完成清产核资工作报告,上报市清产核资工作办公室。
(四)2007年9月30日前,市清产核资领导小组完成对企业清产核资结果申报材料的审核和批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