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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岛市政府国资委关于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青国资产权〔2008〕24号)


各市管企业、上市公司国有股东、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各有关单位:
  2007年以来,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先后发布一系列关于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政策性文件,对股权分置改革后国有单位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等行为进行系统规范,并明确了相关各方的责任。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省国资委文件精神,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监管,规范国有股东行为,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履行审批程序
  (一)各国有单位要按照本企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突出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的,谨慎、规范地做好上市公司国有股份受让、转让行为的方案论证工作,严格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并按照《关于转发<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7]50号)(以下简称《受让管理暂行规定》)、《关于转发<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国资产权[2007]54号)(以下简称《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通知的要求,履行相关备案或审批手续。
  (二)各区(市)国资监管机构管理的国有单位拟转让和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区(市)国资监管机构负责指导国有单位严格按照《受让管理暂行办法》、《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及本通知的要求执行,并由区(市)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将相关事项报市国资委履行备案或审批程序。
  (三)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包括国有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虽然低于相对控股比例但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上市公司)涉及增发、配股或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导致股权结构发生变化的,应事先与国有控股股东充分沟通,并按国有股权管理的有关规定,逐级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
  (四)国有股东与相关意向方签署的涉及上市公司国有股份数量和比例变动的相关协议,经国资监管机构按规定备案或批准后方可正式生效。
  (五)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涉及国有股东和国有股权益的信息,均应符合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该信息公开披露前,任何知情人均负有保密义务,并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二、加强上市公司国有资本控制力
  (一)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结合实际,从保证国有资本控制力和促进上市公司发展的需要出发,以股权分置改革时披露的持股比例为基础,研究提出在上市公司中的最低持股比例,并逐级报市政府国资委批准。经确定的最低持股比例是国有控股股东在一定时期内的持股底限,国有控股股东在研究制订上市公司股权变动方案时,要充分考虑该方案对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影响,确保方案实施后国有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不低于最低持股比例。
  (二)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因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或其他股权变动行为,导致持股比例低于最低持股比例或控制权转移的,其方案需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的产权变动行为,应充分考虑对上市公司的影响,其方案应由市政府国资委主导制订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方可实施。
  (四)上市公司国有控股股东要加强对所持上市公司股价、股东持股等情况的监控,认真制定反收购措施,切实防范国有控股上市公司被恶意收购的风险。一旦出现股价异动、其他股东明显增持等上市公司可能被恶意收购的情况,国有控股股东要立即向市政府国资委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保证国有股的控股地位。
  (五)国有控股股东涉讼可能影响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安全的,国有控股股东应在收到法院通知后5日内报告市政府国资委,并积极制订措施保证国有股的安全完整。
  (六)建立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快报制度。各市管企业于每月10日前向市政府国资委上报本企业所属国有控股上市公司的股权变动及基本情况(见附件1)。
  三、加强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行为管理
  (一)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要符合市政府国资委关于投资监管的相关规定,符合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以加强主业、提升核心竞争力为目的。
  (二)国有控股股东要按照《受让管理暂行规定》的要求,严格规范受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行为。
  1、国有控股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上市公司股份未达到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由国有控股股东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决策,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市政府国资委报送《国有单位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登记备案表》(见附件2)。
  2、国有控股股东在一个会计年度内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净受让(含间接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达到或超过上市公司总股本5%的,国有控股股东应按规定程序逐级将其受让上市公司股份的方案及《国有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表》(见附件3)事前报市政府国资委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3、国有控股股东拟通过协议方式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由国有单位按照内部管理程序决策,但事先应与市政府国资委充分沟通,并在受让行为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国有单位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或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备案表》(见附件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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