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配套费的计划管理
(1)每年按季度分四次安排住宅建设市政、公用、公建建设项目计划。凡列入计划的,由区住宅发展局在正式计划下达后1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2)对已缴纳配套费,但未列入计划且涉及居民利益、影响社会安定的急需配套的项目,可在计划下达间隙,由市住宅发展局采用项目抄告单方式,补列入计划。
(3)对列入市政、公用、公建配套专项资金计划的项目,管理部门应加强动态管理,检查、督促建设单位按计划实施。对确因客观因素年内不能开工的计划项目,年终给予调整、及时撤项,次年建设的,需重新申报计划。
(4)根据沪府(1999)78号文规定,各区、县应停止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无偿征收"调网用房"。对部分开发企业已交纳配套费,但同时又提供调网用房的,应当予以酌情处理。
3、配套费的财务管理
(1)各区住宅发展局根据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工作量、工程进度,向市住宅发展局申请项目工程用款,并排出用款计划。市住宅发展局根据各区的申请用款要求,经审核后及时拨付工程用款。
(2)各区住宅发展局在收到工程用款后的15个工作日内,应当及时将款项拨付给市政公用、公建配套项目建设单位,充分发挥配套费的作用。
(3)各建设单位须严格按批准的市政公用、公建配套计划项目实施,配套费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并接受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建委监督。(关于配套工程费和专项资金使用具体管理办法见沪住财(2000)113号文。)
4、配套费的统计管理
(1)建设单位对列入计划内项目的完成工作量、工作进度、投资完成额等情况,在规定的时间内,以统计报表形式报各区住宅发展局,各区住宅发展局核实汇总后报市住宅发展局,同时做好每年的统计年报工作。
(2)各区住宅发展局应加强对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统计分析,加强对计划项目的跟踪管理,及时发现征收、使用管理中的各种问题。
5、配套费的其他管理
(1)配套费管理要实行政务公开,有关征收、使用管理流程要实行公告上墙,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2)要加强对住宅配套工程造价标准的研究,建立跟踪、动态管理体系并定期公布。
6、对配套费使用中违规的处理
(1)市、区住宅发展局有关人员,应根据配套费使用规定,安排好计划项目。对符合配套费使用规定应安排的项目,迟迟不安排计划,影响住宅的市政、公建同步建设;虚报、多报配套费项目或超出使用范围擅自安排配套费项目等,将追究有关人员工作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