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住宅发展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的通知
(沪住计[2001]308号 2001年7月15日)
各区、县住宅发展局:
为了全面提高本市住宅建设的整体质量水平,促进住宅建设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沪府(95)66号文及沪建房(96)0498号文有关规定,现就进一步加强住宅建设配套工程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使用管理事项通知如下:
一、配套费的征收管理
1、继续实施配套费征收的目标管理、考核、奖励制度,市局每年分二次下达配套费的征收指标,进一步强化区住宅发展局的职能,将配套费征收工作纳入区住宅局目标考核的内容。配套费征收继续实行"两级审核、统一征收"的办法,将配套费的征收工作作为实施住宅建设全过程、全覆盖管理的有效组成部分。
2、配套费征收采用划量分阶段逐步到位的办法,根据住宅项目的不同规模,具体为: (1)住宅项目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下的,分两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3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2)超过1万平方米的住宅项目,可分三次缴纳:第一次在申请施工建筑执照前缴纳20%,第二次在主体结构封顶前缴纳50%,余款在申请办理配套手续前缴纳。
3、按照《上海市征收配套费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建设单位不按时缴纳配套费的,配套单位不予配套或延缓配套时间,已完成配套的,不予发放《住宅竣工交付使用许可证》。凡未按规定进度缴纳配套费的,市、区住宅局应及时发出催交通知单,并征收逾期息。
4、住宅测估面积超过已交配套费的住宅面积2%以上的(含2%),需全额补交齐配套费后,方可核发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5、对部分住宅小区在建设过程中确因资金困难无法按期交纳配套费的,在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基础上,可由住宅项目的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提供其合法拥有的房地产作为欠缴配套费的抵押担保,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清所欠配套费(具体抵押办法另行制定)。
6、对于建设单位涂改、伪造配套费收据的违法行为,责令其补齐未交纳的配套费(包含逾期息),并在全市通报。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建设单位、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配套费的使用管理
1、 配套费的使用原则和办法
根据"两级政府、两级管理"的要求,配套费使用实行"收支挂钩、切块安排、统筹兼顾、集中下达"的原则,具体办法为:根据本市上一年度配套费的征收额度,按市、区两级一定比例安排项目。市局负责安排的配套费主要解决已缴纳过配套费的住宅基地的配套设施建设及大型、跨区域住宅配套设施项目建设;各区负责安排的配套费主要解决区域内住宅配套薄弱地区的配套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