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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的通知
(沪住规[1997]085号)


各区、县住宅局(办)和浦东新区住宅发展署,各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单位:

  为使上海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根据市政府批转的《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的要求,我办拟定了《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并抓紧做好有关申报工作。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八日

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申报审批办法

  为了规范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的管理,根据沪府(1997)15号文《上海市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实施纲要》,特制定本程序。
  一、市、区、县凡具备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基本条件的基地,均可申报创建示范居住区。凡进行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必须报经市示范居住区开发建设领导小组批准。
  二、开发建设示范居住区的申报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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