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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廉政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第六条 在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中,按规定在不同阶段收取定金、保证金和出让金,严格按规定收缴法定费用,颁发土地使用证,不准随意改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摊派费用。所收取的费用要按规定进行管理和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 严禁有关实施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以及发证工作人员违反规定为自己的亲友取得土地使用权提供任何优惠,有关工作人员的直系亲属办理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等事宜时,该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第八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及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和登记发证部门的工作人员,不准要求、授意、提醒或暗示投标方、竞标方或某一土地开发商代行办理投标事宜;不准以任何名义收受投标和竞买方的赞助、“回扣”、“好处费”;不准在投标、竞标的土地开发商处设立单位“小金库”;不准在投标和竞拍方中兼任任何职务并领取报酬3不准以任何理由接受劳务费;不准收受土地开发商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报销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九条 负责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的土地管理部门和土地出让使用权登记发证工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准利用职权或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或亲友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收受投标方(竞买方)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占用投标方(竞买方)的车辆、通信工具和收受、使用其他贵重物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宴请、出届(境)考察、国内旅游;不准参加用公款支付的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不准在投标方(竞买方)报销应由本部门或个人支付的有关费用。
  第十条 市用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监督管理。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对招标、拍卖、登记发证工作予以监督,严格执纪,对违反国家、上海市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有关单位、部门予以通报;并建议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按规定给予党、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纪委、监察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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