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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廉政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中共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委员会、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廉政建设规定(试行)》的通知
(沪房地资委[2002]63号)


各区(县)房地局:
  现将《上海市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廉政建设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二年九月二十五日

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
廉政建设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管理,坚持依法行政,防止腐败和不正之风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和《国土资源部公务员廉洁从政行为暂行规定》、《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上地管理法)办法》、《上海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和区县土地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工作的领导,通过加强作风建设,转变思想观念,增强服务意识,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行为。建立责任制,加强对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实施过程的监督管理,执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招标拍卖工作,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的原则。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要通过本市主要媒体发布公告,明确招标拍卖的程序、办法、时间、地块,并将招标拍卖后的中标价格、中标者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要培育和规范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市场,减少邀标出让方式。凡是可以采取招标拍卖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必须按招标拍卖程序进行。
  第五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要严格按招标拍卖程序和制度办事,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在用招标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实施过程中,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及参与招标的工作人员,在开标、评标、决标过程中都必须遵守保密规定。评标委员会的全体成员及所有参与招标工作的人员在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标结果公布之前,不得公布评标情况、中标者、中标价和标底价;在中标结果确定前不得泄漏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中标结果公布后,对除中标者以外的所有投标价和标底永久保密,不得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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