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校园有良好的语言文字环境,师生员工在教育教学、会议和集体活动中均能自觉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公文、印章、自编教材、教辅读物、教学软件以及标牌、橱窗、墙报等环境用字规范,校办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用语用字规范程度高。
(六)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教育经常化并融入校园文化建设中,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有较强的吸引力和教育效果。积极参与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等社会宣传活动,对社会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做出贡献。
(七)以少数民族语言为主要教学语言的学校依法教学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在推广普通话、加强汉语教学、汉语师资培训等方面成绩显著,以汉语为教学语言的教师全部达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普通话达标要求,师生员工在校内应使用汉语的场合使用普通话。
四、评估标准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分为四类三个层次,即小学幼儿园类、普通中学类、中职类和高等学校类;国家级、省级和市(州)级三个层次。
根据国家关于示范校的基本要求,省教育厅、省语委制定了具体评估标准。小学幼儿园类、普通中学类示范校的评估认定均依照《吉林省中小学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进行,中职类和高等学校类示范校的评估认定依照《吉林省高等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评估标准》。
国家级示范校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确定评估标准,并组织评估认定。
省级示范校的标准:各级各类学校评估标准满分均为100分,评估总分达到95分为示范校。省级示范校评估设加分项,凡积极组织师生参加省语委或国家语委组织的语言文字方面的大赛及相关活动,视参赛人数和获奖情况,可得0.5-1分的加分。
市级示范校的标准:按照省制定的评估标准,评估总分达到90分即可认定为市级示范校。
五、评估办法
(一)市级示范校:在达到市级示范校条件的申报学校中产生,由所在市级教育局、语委组织评估和认定。
1.参加创建活动的学校根据评估标准进行自查、自评,详细填写带有具体依据的自评表,写出书面报告,按规定向所在市级教育局、语委提出申请。
2.市级教育局、语委在接受学校的申报后,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公布评估结果,达到市标准即可认定。
3.所有认定的市级示范校都要及时上报省教育厅、省语委备案。
(二)省级示范校:在市级示范校中产生,由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评估和认定。
1、市级教育局、语委将市级示范校中符合条件、成绩优秀、特点突出的学校向省教育厅和省语委推荐,申报省级示范校。
2.凡申报省级语言文字示范校的学校,由省教育厅、省语委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评估工作结束后,由评估专家组写出评估结论报告。省教育厅、省语委根据评估报告公布评估结果,将达到标准的学校认定为省级语言文字示范校并颁发牌匾。
3.省级示范校评估工作将根据实际上工作需要随时进行。
4.原则上,省级示范校的分配名额为市辖县(市、区)总数加三。
(三)国家级示范校:省教育厅、省语委从省级语言文字示范校中选拔优秀者向教育部、国家语委申报,由教育部、国家语委组织评估和认定。
六、组织领导
市教育局成立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领导组。
组 长:佟剑秋
副组长:戴明芳
成 员:王慧聪 宋云奇 陈 伟 张文华 高雨吉 李世芹 郝佩芝 秦德恩 刘忠新 高 伟 姜国富 宿艳梅 王维民 钟 凯 刘文甫 赵进春
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校创建办公室设在吉林市语言文字工作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