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教育局关于寒假期间严格禁止违规办学和教师违规上课的通知
(吉市教通字[2008]5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江北教育处、市直属各学校、民办学校及其他办学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系统行风建设工作,切实解决寒假期间公办学校、公办学校教师和民办教育机构违规办学(班)和违规上课的问题,还中小学生一个轻松愉快的寒假生活,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寒假期间,公办学校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举办任何具有收费性质的培训和活动。
2、不准占用假期休息时间补课或者提前授课(高三年级和初三年级的补习,严格按照市教育局相关规定进行)。
3、不准强迫和变相强迫学生参加民办教育机构举办的培训、补课和活动。
4、不准组织学生参加一切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或同意的学科竞赛活动。
5、不准出租、出借校园校舍,为民办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提供场所。
二、寒假期间,公办学校教师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在民办教育机构以及校外的任何文化课补课班、培训班兼职或任课。
2、不准为民办教育机构和校外的任何培训、活动做招生中介,介绍和提供生源。
3、不准强迫和变相强迫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培训和活动。
4、不准为一切未经省教育厅批准或同意的学科竞赛活动组织选手或进行培训辅导。
三、寒假期间,民办教育机构要严格按照规定办学,不准有下列行为:
1、不准举办面向在校中小学生的各类文化课补习(含奥赛、作文及学科类竞赛及辅导)。
2、不准聘用在职公办学校教师兼职或任课。
各中小学校要高度重视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寒假期间严格禁止违规办学和教师违规上课的要求,并于假前对全体教师进行一次教育,严格执行通知规定,严肃纪律。从本通知发出之日起,所有违规的办学和授课活动必须立即停止,所收费用必须立即无条件全额退还学生。对违反通知要求的公办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学校当年评优资格和校长本人当年的评优、晋职资格,并对有关校长给予党政纪处理,情节严重的免去校长职务。对违反通知要求的公办学校在职教师,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中共吉林省纪委、吉林省监察厅关于对教育乱收费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吉纪发[2001]10号),视情节给予记过、记大过、降职等行政处分,直至解聘、辞退,并追究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对违反通知要求的民办教育机构,教育行政部门将依据《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寒假期间,市教育局将会同有关新闻媒体加强执纪检查,并对违纪行为和处理结果给予公开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