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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鼓励支持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和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的通知
(甘劳社发[2005]34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财政局: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意见》(省委发〔2002〕69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政策的通知》(甘政发〔2003〕77号)精神,为鼓励下岗失业人员从事灵活就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政策,进一步健全再就业援助制度,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灵活就业管理

  (一)灵活就业是指下岗失业人员通过自谋职业和自愿组织起来的方式,从事社区便民利民服务、城市管理服务、家政服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各种临时性劳务,以及家庭手工业、工艺作坊等形式进行生产自救,并获得合法收入,但又无法建立或暂时无条件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一种就业形式。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从事个体经营或被用人单位录用并签订劳动合同的,不属于灵活就业的范围。

  (二)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对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实施具体管理,提供就业服务。

  (三)有条件的街道、社区可建立劳务派遣组织或其他服务性经济实体(以下简称街道社区用人单位),与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签订社区灵活就业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设立劳务派遣组织,应当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县、区劳动保障部门颁发《职业介绍许可证》(注明其劳务派遣业务),并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或民政部门登记注册、备案。街道、社区建立服务性经济实体应当在当地工商行政部门办理注册登记并及时向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与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签订灵活就业劳动合同,并已参加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和失业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灵活就业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由街道社区用人单位统一保管。本人终止社区就业后,街道社区用人单位应与其解除灵活就业劳动合同,退还《再就业优惠证》。

  (五)街道、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对灵活就业人员从事的服务项目、工作地点、劳动时间、劳动收入等事项建立台帐,并提供各类就业服务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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