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甘劳社函〔2005〕17号)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就业服务局(就业促进中心、残疾人联合会,甘肃矿区劳动保障局、残疾人联合会):
现将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办公厅《关于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登记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4〕1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结合当地实际,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残疾人失业登记是残疾人就业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劳动保障体系的不断完善和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的深入开展,残疾失业人员的登记是各级政府扶持残疾人就业、残疾人申领失业保险金、为残疾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重要依据和基础。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按照《通知》要求,认真做好这一工作。执行中有何问题、建议,请及时向省劳动保障厅和省残联反映。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和残联要紧密配合,加强协调,共同做好残疾失业人员的失业登记工作。要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资源进行残疾失业人员的登记,有条件的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的就业服务信息网要与残疾人的就业信息网联网,使用统一规范的软件,实现资源共享,为残疾失业人员提供全面、充分、准确、及时的信息服务。
三、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业务指导,将残疾失业人员的情况纳入本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委托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发放失业登记证明的同时,要指导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对从事残疾人失业登记工作的业务人员进行专门培训,使其熟悉和掌握相关政策和具体操作程序,提高基本素质和业务能力,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四、各级残联和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劳动保障部门的统一要求,建立残疾失业人员统计台帐,切实做好信息统计与分析,及时、准确地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统计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