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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省司法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关于印发《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认定办法(暂行)》的通知


  三、实体的监督管理

  (一)实体的日常管理由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定期向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通报情况,年度检查由市(州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负责)。

  年检的重点:

  1、实体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防止和杜绝骗税、逃税;

  2、实体生产经营、遵纪守法和开展安置帮教工作的情况。

  接受年检的实体应当向当地司法行政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1、《认定证明》;

  2、实体年度自检报告;

  3、新招用刑释解教人员《释放证明》、《解教证明》,与实体签订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费记录;

  4、企业职工名册;

  5、工资报表;

  6、上年度和本年度上半年财务报表。

  司法行政、劳动和社会保障、税务部门对实体的年检材料要及时审查。凡年检合格的,由市(州司法行政机关在《认定证明》上加盖“年检合格”印戳),税务部门据此继续给与相关减免税待遇。年检不合格的,通知企业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取消实体资格,不再享受减免税待遇。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严格《认定证明》管理,实体关闭或改变性质时,发证机关要及时收回《认定证明》。任何组织和个人弄虚作假骗取税费优惠政策的,应注销《认定证明》,追缴所骗税款,触犯法律的,移交有权机关依法予以惩处。

  (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创办的实体,要严格按照中办发〔1999〕17号文要求,与所创建的实体在经济上彻底脱钩,不得参与实体的经营管理,不得干涉实体经营自主权,不得抽调、占用实体财产,不得以任何方式在实体报销或提取费用。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领导及工作人员原则上不得在实体兼职,确需兼职的,不得从实体领取工资、报酬,享受实体福利待遇。

  (三)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与实体建立联系制度,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实体的困难,采取多种形式协助实体开展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助、教育和管理,及时发现和解决安置帮教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四)实体统一冠名为:甘肃省XX市(州××县(区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实体,企业对外)名称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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